安徽省内地西藏新疆班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02-25 10:54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西藏高中班招生规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民〔2010〕9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举办内地新疆中职班的意见(教民〔2011〕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地西藏新疆班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按照国家决策部署和支出标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内地西藏高中班、初中班和内地新疆中职班办学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内地西藏高中班、初中班和内地新疆中职班西藏新疆学生的学习、生活、实习和医疗等支出,内派教师或管理人员生活补助,改善所在学校的办学和生活条件,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学校在职人员工资和福利,不得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办班学校实际内地西藏、新疆在校学生规模,以及新疆内派教师管理人员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标准,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省级财政需安排的具体预算金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收到中央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专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根据实际西藏、新疆在校学生规模,按照预算级次及支出标准,在三十日内分配下达。

第七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省级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办班学校。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办班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的支出管理。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据实列支,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的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办班学校应对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控和追踪问效机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 市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债[2015]2001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地组织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对有关违纪违法情况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