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淮北市教育局做出如下主动公开办法。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市教育局对以下事项,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五)教育类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教育类统计信息;
(七)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八)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一)各类教育信息;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