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及《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皖政办〔202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市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参照各县(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延时服务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金额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
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分配方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根据上级核定的我市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测算,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分担比例为60%。省、市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公办幼儿园,省级不分担,由市级财政兜底承担。各区辖域内的幼儿园,由上级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计算资金金额,其中财政供给的公办幼儿园,省级不分担,市级分担比例为20%;民办幼儿园,省级分担比例为28%,市级分担比例为6%。濉溪县辖域内的公、民办幼儿园,由上级核定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在园儿童人数计算资金金额,省级分担比例为28%,市级分担比例为3.6%。免收的保育教育费金额与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差额由幼儿园所在县(区)财政据实兜底承担。其他幼儿园,参照上述比例落实资金。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参照分担比例执行。
五、巩固落实现有资助政策。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
六、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县(区)要切实履行教育投入主体责任,确保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生·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生·年的保障政策。不得以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为由,降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者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七、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县(区)应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八、细化工作落实举措。各县(区)要分类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加强资助业务培训指导,规范办园行为。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政策,确保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惠民措施平稳有序实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