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
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高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
(一)增加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从2024年起增加研究生、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我省每年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实行分档资助,2024—2025学年分档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学校分档时要统筹考虑,确保每档标准都有提高;2025年秋季学期起,分档标准统一调整为2500元、3500元、50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三)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从2025年起,提高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级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各高校应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高不超过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向拔尖创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向学术型研究生倾斜。
二、提高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
(一)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二)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我省原大别山连片特困地区三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23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三、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分配下达新增名额和奖励资助资金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基础工作。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修订本地本校奖助学金政策,强化政策落实落地力度。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学校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工作。各高校要切实做好2024年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增补工作。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本次政策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省级和市以下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各地要按照《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有关要求,统筹安排省级以上转移支付资金和市以下应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将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资助成效。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调整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学校和学生应知尽知,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